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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朱征夫: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會導致執(zhí)法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

2023-02-28 19:22:29 編輯:懷菁菲 來源:
導讀 在最近召開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上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朱征夫稱目前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可以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一些無故尋釁滋事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進行法律的制裁

在最近召開的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上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朱征夫稱目前尋釁滋事罪的存在可以有利于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一些無故尋釁滋事和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進行法律的制裁,但是尋釁滋事罪由于種種的弊端,對于法律也有著比較大的侵蝕作用,因為尋釁滋事罪有比較模糊的定性,不僅會影響到人民群眾對于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同時也會導致一些執(zhí)法機關進行選擇性的執(zhí)法,社會上極易引起群眾的不滿,根據資料顯示,從朱征夫2008年擔任人大代表之后,就一直呼吁取消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該不該被取消:

從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來看,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的刑法流氓罪中所分解出來的一項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第293條規(guī)定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恐嚇他人的,強拿硬要和任意損壞占用公共財物的,在公共場所進行鬧事的都屬于尋釁滋事罪,對于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將會處于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可以并處罰金。

2022年的3月1日,人民政協報到了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應該將尋釁滋事罪定性為口袋罪對于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點,目前缺乏明確性,同時對于行性自治罪有多個刑法的條款存在重合,同時尋釁滋事罪所打擊的危害行為和相應的法律予以處理對于該種行為并不會出現法律的空白,同時也可以大大減輕執(zhí)法部門的選擇性執(zhí)法現象發(fā)生。

尋釁滋事罪雖然說對于一些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可以起到懲治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弊端,對于模糊性的執(zhí)法影響了執(zhí)法的公平性,其中的一些條文可能還會被擴大解釋,因此尋釁滋事罪并沒有被保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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