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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彭某與傅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按農村風俗習慣舉辦了婚禮并同居生活。兩人的兒子傅某某在2020年10月出生。然而,由于家庭瑣事的爭吵和感情破裂,雙方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彭某隨后將傅某告上了法庭,提出了撫養(yǎng)兒子的請求。
萬寧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生父或生母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在這個案件中,傅某某僅2歲多,一直與原告生活在一起,建立了深厚的依賴關系??紤]到兒童的身心健康和公平原則,法院判決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收入情況證據(jù),她要求每月支付1元的生活費被認定為具有象征性質。因此,法院根據(jù)萬寧市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經濟情況,決定原告自行負擔兒子的撫養(yǎng)費。
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由原告彭某撫養(yǎng),由原告彭某自行負擔非婚生男孩傅某某的撫養(yǎng)費;駁回了原告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這一判決表明,法院依法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同時考慮到了兒童的最佳利益和父母的經濟能力,確保了公平和合理的撫養(yǎng)安排。此案也提醒了人們,在同居關系中,對子女的責任和權益同樣需要得到充分的關注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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