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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怎么辦

2022-07-01 14:51:35 編輯:黨宇聰 來源:
導讀 近日,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記者調查發(fā)現,溫州并非孤例,全國有多地出現類似現象。規(guī)定的居住用地最高年

近日,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記者調查發(fā)現,溫州并非孤例,全國有多地出現類似現象。

規(guī)定的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為何部分地區(qū)出現20年、30年就到期的現象?無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未來到期之后怎么辦?有關部門該如何緩解公眾對于房產續(xù)期的焦慮? ——新華

全國有多少地方 面臨“溫州困境”?

近日,有媒體報道,溫州出現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權年限到期,又要花幾十萬元“延期”的新聞。溫州市國土局表示,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xù)期” 是對信息的誤讀。物權法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xù)期,但“自動續(xù)期”該如何續(xù),目前尚未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xù)期手續(xù)。溫州市國土局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近期將報上級研究決定,妥善化解這類問題。

1990年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yè)用地50年、商業(yè)旅游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記者調查發(fā)現,房屋土地實際使用年限低于相應土地最高年限標準的現象,溫州并非個案。目前,深圳、青島、重慶等地均出現類似土地使用年限不一的情況。

青島市部分區(qū)域一些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也只有20年或30年。公開資料顯示,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自上世紀80年代成立以來,出讓20年、30年使用年限的住宅用地共計41宗,總用地面積667.5畝,其中部分小區(qū)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

重慶市民張先生告訴記者,在其他城市購置商品住宅,土地證上使用年限都是70年,但在重慶購買的房屋土地證上,使用年限都只有50年。據當地業(yè)內人士介紹,重慶市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不少為綜合用地,因此從1994年起,在土地出讓簽訂合同中,包括居住在內的綜合用地使用年限均為50年。

全國范圍內,此類房屋物業(yè)土地使用權年限不一的情況到底有多少?據有關部門介紹,土地出讓大都是各地自行組織實施,因此全國到底有多少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低于70年,目前沒有詳細數據。

說好的70年權限為何“縮水”?

參與物權法起草的一些人士表示,公眾首先要明確,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不同。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受憲法和物權法保護,沒有期限限制。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目前規(guī)定的住宅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

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

——在政策范圍內調整。溫州市國土局稱,上世紀90年代,在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zhí)行時,該市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xù)。

——方便管理和處置。重慶市國土局在解釋為何土地使用權期限是50年時稱,因為重慶市多數房地產開發(fā)以商業(yè)與住宅混合類型為主,一個項目中若按商業(yè)、住宅最高出讓年限確定不同出讓年限,勢必會出現一棟建筑中,商業(yè)、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

——先試先行地區(qū)歷史遺留問題。深圳、青島等地由于在發(fā)布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之前,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上先試先行,出現了部分遺留問題。

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會長黃遠華認為,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住宅用地因開發(fā)商囤地等原因導致使用年限“縮水”。一些房地產項目規(guī)模較大,分多期建設,持續(xù)開發(fā)十多年,導致消費者購房時,土地使用年限“縮水”嚴重。

住宅用地使用權 到期該怎么辦?

家介紹,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xù)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社會科學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等認為,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xù)期”,但是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xù)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土地使用期限規(guī)定20年和70年,其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xù)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yè)主也是不公平的。”

有專家指出,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最高限70年的,首先應當自動續(xù)期至70年,同時補交約定年限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

但也有部分學者持不同看法,認為“補差價”的做法沒太必要。因為無論怎么補,這幾十年土地出讓的差價都很大。“土地出讓年限的利益落差是由地方政府當年決策造成的,如果讓現在的住戶來承擔成本,既不公平也很難實施。”浙江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專家田傳浩表示。

那么,對于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xù)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有專家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yè)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繳納稅金。

汪麗娜說,在我國,房屋是很多老百姓最大的財富。一些人拿出大部分的積蓄買房,房屋的增值不是因為房屋本身而是土地。從這個意義上來說,70年之后再交一大筆出讓金顯然不太合理,可以象征性交一點。

專家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guī)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guī)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xù)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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