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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出售祖?zhèn)髫敭a的權利

2022-06-28 07:25:00 編輯:蘇雅安 來源:
導讀 人對祖?zhèn)髫敭a和個人財產所有權有一種特殊的概念。雖然耆那教、錫克教和佛教徒不信奉教,但出于在擁有和繼承財產的目的,他們也被視為教徒

人對祖?zhèn)髫敭a和個人財產所有權有一種特殊的概念。雖然耆那教、錫克教和佛教徒不信奉教,但出于在擁有和繼承財產的目的,他們也被視為教徒。祖?zhèn)髫敭a是指一個人從他的父親、祖父或曾祖父那里繼承的財產。這樣的資產被視為家庭資產,屬于一個人的HUF(教不分割的家庭)。人自己掙得的或從除他父親、祖父或曾祖父以外的任何人繼承的財產被視為個人財產。至于個人資產,你有權處置它,以你想要的方式,你不需要獲得任何人的同意,包括你的父母或孩子。

然而,對于繼承的資產,這是作為一個人的丈夫的資產,有一些限制,你的權力出售/處置它。父親通常是胡夫的“卡爾塔”,并不是每次處理遺產時都需要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同意,包括有權分享祖?zhèn)髫敭a的子女。父親是赫夫的卡爾塔,對家庭財產有一些其他家庭成員沒有的附加權力。最近,最高法院有機會處理父親的權力,處理家庭資產,而不需要征得他兒子的同意,在2018年8月20日通過法律代表對納希塔爾·考爾(Nachittar Kaur)的案件中。

在這個案例中,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做出了裁決,最高法院也批準了此案。Kehar Singh的兒子對他父親出售土地的行為提出了質疑,他說,由于這是家族財產,因此,他父親未經(jīng)他同意而出售的土地是無效的。

這里可以指出,根據(jù)教的法律,只有共犯才有權要求分割HUF的財產。在2005年《繼承法》修訂之前,只有男性家庭成員被視為共犯。然而,在修正案之后,兒子和女兒被放在了同樣的地位上?,F(xiàn)在,兩者都被視為共犯,因此,都有權要求分割HUF的財產。

代表買家和Kehar Singh的是,作為HUF的父親和karta,與其他家庭成員相比,Kehar Singh對房產有更多的權力。HUF的karta在某些情況下有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財產,不需要征得兒子的同意。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在討論父親可以處理家庭財產的情況時,考慮了各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胡夫的卡爾塔人可以處理家庭財產,而不必征得兒子的同意。

在決定上述案件時,旁遮普邦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引用并嚴重依賴于穆拉的經(jīng)典著作《教法》。在這本經(jīng)典著作中,穆拉認為,在法律需要的情況下,教的父親具有特殊的權力,可以轉讓家庭財產,這是其他共犯所沒有的。穆拉曾說過,父親在行使這種特殊的權力時,只能在某些不時之需時,比如在家庭危難之時,為了家庭的利益,特別是為了虔誠的目的,才可以把家里的一部分財產作為禮物。

參見:《2005年繼承法》規(guī)定的一個教徒女兒的財產權

Mulla進一步規(guī)定,父親可以出售或抵押祖先的財產,包括他的兒子、孫子和曾孫在財產中的份額,以償還他自己的債務,這是一種先代債務,但這種債務不是為了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而產生的。因此,債務不應是出售或抵押交易的一部分,而應在出售/抵押交易之前發(fā)生。這顯然使父親有權出售或抵押家庭財產,以償還或擔保其個人債務,但所產生的債務不得用于任何不道德或非法的目的。

在詳細闡述“法律必要性”的構成時,穆拉列舉了各種情況。對同一財產所付的稅款和債務,以及為維持共同財產和家庭其他成員的生活所發(fā)生的費用,都被認為是法律上的必要條件。家庭成員結婚或喪葬以及家庭慶祝的費用也包括在法律需要的范圍內,如穆拉在這本關于法的經(jīng)典著作中所列舉的那樣。

被視為法律必需品的費用清單,還包括為保護家庭財產或保護任何家庭成員免受刑事訴訟而發(fā)生的所有法律費用。為了償還家族企業(yè)所欠下的任何債務,出售或抵押財產也構成了法律上的必要性。然而,如果債務是由父親以外的人引起的,那么,僅僅因為債務是預先存在的債務,因此,任何出售財產來償還債務的行為都不屬于karta出售和轉讓家庭財產的權力范圍。

成功建立后,旁遮普和哈里亞納邦高等法院的出售的土地是由父親,不同意兒子,為了償還債務產生的家庭,以及有效地進行農業(yè)活動所需要的資金在陸地上所擁有的家庭,這是覆蓋范圍內的法律的必要性。這一決定使安赫夫的卡爾塔人處理祖?zhèn)髫敭a的權力的限制/自由得到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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